其次,应当根据科技成果可能引发的风险程度,设定对未来社会关系的规整强度。
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这主要包括:(1)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民主政治工程,三者统一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平台。
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2)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骨干工程,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承认这种局限和不足的存在,并不会影响实证法治效能研究的成果,反而会增强它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一方面,要坚持中国法治理论的民族性、原创性和中国特色,不忘本来、面向未来,复兴中华法系文明精髓要旨,弘扬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成功经验,体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最新成就。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五是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
由此可以看出,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时所得出的结论,与其说是严格按照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所得出的判断结论,毋宁说是根据最终结论的妥当性而反向推导出来的结论。果不其然,乙在乘坐救护车去医院的路上遭遇了车祸并当场死亡。根据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便不得不认为,对于乙的死亡结果,甲、丙、丁三人的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原因。[43]若依据客观风险来判断,可以排除甲的行为的相当性,从而得出甲不构成犯罪这一通说结论。
[51]但在本文看来,这种观点缺乏足够的说服力。[9]只有准确把握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发展脉络,并以此作为参照背景,才能深刻理解客观归责理论的学术使命、理论贡献与未尽课题。
而这种实验条件对于人类社会而言过于理想化,根本无法实现。例如,一个刑法专业的学生甲学习了救护车案以后,觉得这是一个杀人而免责的好机会,便乘机打伤了与他素来不和的乙,并希望乙在乘坐救护车去医院的路上会遭遇车祸。综上所析,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概率的大小作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旨在维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但是这种判断标准无论是在理论的可操作性上还是在结论的妥当性上,都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但是,这种判断思路在判断标准的统一性、判断结论的妥当性以及法理依据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另外,虽然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从规范论的角度重构了相当性的内容,但它毕竟保留了相当性这个框架和标签,需要将相当性作为自己的理论落脚点。折衷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社会一般人所能认识到的或预见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知道的情况作为判断基础。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学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理论学说的发展脉络,对相当因果关系说做一个系统研究。又如,在行为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汽车而发生车祸的场合,由于驾驶行为本身包含有较高的风险,按照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行为相当性,自然会认为,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具有相当性。
站在被告人石锦林的角度看,很难说他预见了田文柱和董汝福的违章行为。不过,将整个因果流程作为考察对象,必然会对位于同一个因果流程之中的各个条件作相同评价,从而无法对它们进行有效甄别。
至于客观归责理论做出了哪些理论贡献,又存在哪些不足,则超出了本文的写作范围,需要另外撰文加以讨论。由此可知,在判断行为相当性时,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明显优于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但是,按照风险实现理论,石锦林的违规操作行为给机车的安全带来了风险,而田文柱和董汝福对操作规范的违反则是上述风险得以实现的具体途径。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沿用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分析框架,以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或曰行为是否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作为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以结果是否实现了禁止风险作为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为此,本文遵从日本学界的通说观点,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亦即实行行为的判断纳入到相当因果关系说之中。[35]因此,无论是从个案精确归责的角度看,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纳入到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之中,都实有必要。可以肯定的是,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纳入到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之中,有助于摆脱此前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所陷入的对位于同一个因果流程之中的各个条件作相同评价的困境。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以概率的大小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标准,在结论的妥当性上存在疑问。
[36]甚至可以认为,日本学者所倡导的实行行为理论,正是在行为相当性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发展出来的刑法理论。那么,为什么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这一事实性的因素能够成为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的规范标准?换言之,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如何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跨越?对此,日本学界提出了定型性因果关系说、一般预防论、精炼的报应论三种观点。
我国学界以往倾向于以一种静态的眼光看待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其视为一个一成不变的理论学说,并且将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判断基础问题上的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之争上。值得注意的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通常性,其结论与判断者所掌握的信息密切相关。
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本质上是一个事实问题。但是,以行为风险的高低作为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方案。
以此观之,修正的经验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实质是,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规则和原因说的判断规则杂糅在一起,并且使原因说的判断规则处于优先位置。首先来看行为相当性的判断。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学界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最新理解。下文将述,运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方法,根据考察对象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说分为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但是,在因果关系发生偏离的场合,仍然有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的余地。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的聚讼。
[67]如此一来,便会模糊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之间的界限。也就是说,在理论框架上,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基本一致。
(一)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内容 在判断标准上,如上所述,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以经验上的通常性作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显然,在甲、丙、丁三人的行为中,只有甲的行为所包含的风险达到了通常能够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借此可以直接否定丙、丁二人行为的相当性。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9]简言之,因果流程相当性就是指介入因素并非罕见。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概率仅为万分之一,显然不符合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相当性要求,但这并不妨碍司法者追究甲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本文认为,从风险实现理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根据理论逻辑可以推导出,在具体的案件中判断结果是否是对禁止风险的实现,需要依次回答如下三个问题:①在该案中,被害人的法益面临着哪几种风险?②案件结果实现的是何种风险?③被实现的风险是否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所包含的禁止风险?例如,一家画笔厂的厂长没有遵照规定事先消毒,就给了他的女工们一些来自中国的山羊毛进行加工。
尽管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初是以事实性的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但是相当性本身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概念。然而,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在因犯罪人的暴行而形成了成为被害人死因的伤害的场合,即便在其后由于第三人所加之的暴行而导致死亡时间提前,也可以肯定犯罪人的暴行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应当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考察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来判断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是比较巧妙的。[75] 综上所析,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以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或曰行为是否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为标准判断行为相当性,以结果是否实现了禁止风险为标准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
总之,在考察对象上,相当因果关系说经历了从只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到既考察行为相当性又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转变过程。[74]本文认为,直到今日,这个批评仍然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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